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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514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国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514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延虎理事长被执行人:贾国青,男性,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秋连,女性,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文虎,男性,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国俊,男性,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国青、郑秋连、郑文虎、贾国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15万元,及截止清偿日之前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贾国青、郑秋连、郑文虎、贾国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国俊在中国银行00000144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