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刑更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熊雪彪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雪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778号罪犯熊雪彪,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洪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熊雪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9444号、(2014)洪刑执字第6367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天、一年四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雪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提交已履行完毕民事赔偿款的证据。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熊雪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雪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