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才明与严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才明,严长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486号原告:徐才明,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坚,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振华,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长根,男,43岁,汉族,南丰县人。原告徐才明与被告严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才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才明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才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徐才明负担。审判员 邓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樊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