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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才明与严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才明,严长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486号原告:徐才明,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坚,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振华,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长根,男,43岁,汉族,南丰县人。原告徐才明与被告严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才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才明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才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徐才明负担。审判员  邓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樊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