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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307黄建明与蒋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明,蒋卫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07号之一原告:黄建明,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军,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贵,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卫芳,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黄建明与被告蒋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建明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黄建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1840元,减半收取15920元,由原告黄建明负担。审 判 长  张志高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杜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袁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