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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孟凡君与葛忠诚、阚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君,葛忠诚,阚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813号原告孟凡君,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葛忠诚,男,汉族,42岁,现住不详。被告阚秀丽,女,汉族,40岁,现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君诉被告葛忠诚、阚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凡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焱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