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1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刑庭申请刘想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738号被执行人刘想平,地址邵东县。本院在执行刑庭与刘想平罚金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邵东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