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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敏与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266号徐敏(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张波:徐敏与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吉2426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徐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823.8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波于2017年6月1日给付申请人徐敏28826.82元,并负担执行费332元。该案执行完毕。本院(2016)吉2426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张波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徐敏与被执行人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