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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031号原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刘集街38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祥,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盘龙路8号。法定代表人:卫成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758元,减半收取22879元,由原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元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