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琪与唐显璞、彭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琪,唐显璞,彭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异38号案外人:符星宿。申请执行人:朱琪。被执行人:唐显璞。被执行人:彭妮。本院在执行朱琪与唐显璞、彭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符星宿对执行唐显璞以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承建工程取得的工程款收入606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符星宿称,符星宿与唐显璞、彭妮民间借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唐显璞在该院所有的相关工程款收入1084000元支付给鹤城区人民法院,但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以唐显璞在该院所有的相关工程款收入只有445800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只协助支付了445800元。后鹤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朱琪与唐显璞、彭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在向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以后,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却将唐显璞在该院所有的相关工程款收入606000元支付给了鹤城区人民法院,该支付行为属违法行为。唐显璞与符星宿办理了领取唐显璞在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承建工程的工程款收入授权手续,符星宿应当是唐显璞在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承建工程的工程款收入所有者。据此,特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琪与被执行人唐显璞、彭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分别向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发出(2016)湘1202执通字第105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该院将对唐显璞所负的到期债务323530元及(2016)湘1202执通字第1054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该院将对唐显璞所负的到期债务339640元对申请执行人朱琪履行,后该院将上述债务款项606000元协助支付至本院。另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符星宿与被执行人唐显璞、彭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8日向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该院将对唐显璞所负的到期债务1084000元对申请执行人符星宿履行,后该院对本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提出异议,称该院对唐显璞所负的到期债务在扣除开发票税款65430.74元和扣除代唐显璞支付朱琪债务606000元后,实负唐显璞到期债务只有4458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怀鹤执字第1044-2号执行裁定,将该445800元提取至本院。唐显璞与符星宿于2015年3月7日签订委托承诺书,约定唐显璞用其在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工程款收入偿还符星宿借款。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协助支付给本院的对唐显璞所负的到期债务606000元是否为案外人符星宿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当中,案外人主张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协助支付给本院的606000元系案外人所有,但案外人没有提供该款项是否是案外人承建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工程所得的工程款收入,或是该款项是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对符星宿所负的其他债务的相关证据,其提供的与唐显璞所签订的委托承诺书,该承诺书不能证明唐显璞在怀化市鹤城区妇幼保健院所享有的工程款收入就是案外人所有,而只是案���人对唐显璞享有要求其按照该承诺履行的债权的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符星宿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 礼代理审判员 周 武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婕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