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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军林、张亚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军林,张亚梅,赵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湘江路1号。被执行人:李军林,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张亚梅,女,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赵国霞,女,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军林、张亚梅、赵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6)苏0724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苏0724民初378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德明代理审判员  姚志刚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尹鹏巍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