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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旬邑县七里川煤矿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旬邑县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道,个体户。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负责人:秦某某,该矿投资人。住所地: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2017)陕0429执42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15000元的义务,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的15000元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25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