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耿立民与肖广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立民,肖广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31号申请执行人耿立民,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肖广和,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立民与被执行人肖广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承包费35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