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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仁福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仁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1166号罪犯张仁福,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原住贵州省盘县。现在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贵州省沙子哨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仁福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逮捕。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4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现刑止日期为2018年6月12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盘县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于2017年1月6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假释无异议。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2)黔盘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2)黔盘刑执字第312号执行通知书、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罪犯张仁福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仁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五年五个月零二十二日,余刑一年零八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次减刑距本次提请假释申请的间隔期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属社区同意接纳其为矫正对象,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仁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审判员  何艳审判员  赵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莫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