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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民特10号申请人:李某1(曾用名李某2),男,200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监护人:曾某(曾用名曾宪郄),女,194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系申请人之祖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洪亮,仁怀市茅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李某1申请宣告张天丽(曾用名张天绪)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1称,申请人系张天丽之子女。父亲李喆(曾用名李怀紫)于2009年5月9日死亡,母亲张天丽随即离家出走不���去向,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无法联系,故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天丽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天丽,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户籍地贵州省××坝镇黎民村××号。张天丽与其丈夫李喆(已于2009年5月9日死亡)生育一子李某1,张天丽于2009年离家出走,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3月3日在遵义日报上发出查找公告,也于同日在张××户籍地贵州省××坝镇黎民村村民委员会张贴了查找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天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天丽自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已逾八年没有音讯,虽经多方查找及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李某1作为张天丽的子女,申请宣告张天丽失踪符合法律���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天丽失踪;指定曾某为失踪人张天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启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