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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荣林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73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荣林林,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荣林林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荣林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判处罚金3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部门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