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395号原告李某,女,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张逸,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 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乐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