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2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兴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无锡汉德维新五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兴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无锡汉德维新五金有限公司,江苏宏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秦农,曹娴洁,冯坚东,韩春红,丁明,蒋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兴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48245-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南河头路35号。法定代表人:金永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春晖,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57010-8,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88号一楼、二楼。法定代表人:秦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汉德维新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95808-7,住所地无锡市北大街1号(华锦大厦内)。法定代表人:冯坚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宏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00205-7,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91-99号数码大厦。法定代表人:丁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农,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曹娴洁,女,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冯坚东,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韩春红,女,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丁明,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蒋杭华,女,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兴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鑫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交电公司)、无锡汉德维新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公司)、江苏宏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秦农、曹娴洁、冯坚东、韩春红、丁明、蒋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上述判决书,一、新交电公司应给付兴鑫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所欠利息为598817.31元;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的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汉德公司、宏润公司、秦农、曹娴洁、冯坚东、韩春红、丁明、蒋杭华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新交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60元,三项合计39340元,由新交电公司、汉德公司、宏润公司、秦农、曹娴洁、冯坚东、韩春红、丁明、蒋杭华共同负担。因新交电公司、汉德公司、宏润公司、秦农、曹娴洁、冯坚东、韩春红、丁明、蒋杭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鑫公司的请求,本院已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兴鑫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兴鑫公司的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全兴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剑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