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力辉与被上诉人刘洪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力辉,刘洪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力辉,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沈阳市浑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章,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浑南区。上诉人王力辉与被上诉人刘洪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9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力辉于2017年6月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力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上诉人王力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图新审 判 员 李 倩代理审判员 陈 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