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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二贯因与刘碧涛、陈庆红、王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二贯,刘碧涛,陈庆红,王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4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二贯,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妹,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碧涛,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庆红,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蓉,女,汉族。再审申请人王二贯因与刘碧涛、陈庆红、王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2民终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二贯申请再审称,争议房产属申请人所有,并非王劼遗产。(2013)武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对争议房产的处理错误。申请人是在2015年12月9日收到西和法院传票时才得知上述判决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后即于2016年1月14日提起撤销之诉并未超期;二审未开庭审理,程序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王二贯之妻王红妹因与被申请人刘碧涛打架在2015年5月20日西和县公安局玉泉派出所作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打架的起因系法院将争议房产判决给了被申请人刘碧涛。因此,申请人自2015年5月20日应已知晓生效的(2013)武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的部分内容可能损害其民事权益,其于2016年1月14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法定期间。原审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二审未开庭审理,程序不当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王二贯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二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王雯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