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福建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黎合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浩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凡,广西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金湖国际A1栋2单元305室。负责人杜工人,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洪濑街。法定代表人高琼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宏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福建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02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世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