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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美燕与武志毅、刘素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美燕,武志毅,刘素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438号原告秦美燕,女,汉族,1956年4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张明凯,男,汉族,1954年1月12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武志毅,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刘素华,女,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美燕诉被告武志毅、刘素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秦美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美燕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5元。审 判 长  李天使代审 判员  索广凯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计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