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吉鹏、熊灵、南昌卓纬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吉鹏,熊灵,南昌卓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吉鹏,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灵,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邹晨、程子怡,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卓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56445471Y。法定代表人:邹国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勇,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吉鹏、熊灵因与上诉人南昌卓纬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985元,退回上诉人南昌卓纬置业有限公司2317元,退回罗吉鹏、熊灵4668元。审 判 长 裴重芳代理审判员 曹 渊代理审判员 邓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