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春阳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阳,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初54号原告王春阳,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福明,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2344。法定代表人冉崇富,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德清,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王春阳因认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区人社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春阳的委托代理人��福明,被告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谭德清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阳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阳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吴劲松人民陪审员 周敦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