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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界首市邴集幼儿园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与界首市邴集幼儿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界首市邴集幼儿园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界首市邴集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82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6737-5。法定代表人张亚飞,局长。被执行人界首市邴集幼儿园,住所地界首市邴集行政村西张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282594253530X。法定代表人张魏云,校长。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界首市邴集幼儿园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界国土监[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处罚决定第三项罚款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界国土监[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界国土监[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程建英审判员  任鸿雁审判员  丁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秋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