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方某与章某1、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章某1,章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1611号原告:方某,女,193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张佩珍,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1,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章某2,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方某与被告章某1、章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于2017年5月23日病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赡养案件,现原告方某已死亡,符合终结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方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江文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凌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