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1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方某与章某1、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章某1,章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1611号原告:方某,女,193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张佩珍,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1,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章某2,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方某与被告章某1、章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于2017年5月23日病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赡养案件,现原告方某已死亡,符合终结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方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江文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凌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