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红梅等与刘海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梅,张彪,张兰兰,张仁先,王美凤,刘海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691号原告:陈红梅。原告:张彪。原告:张兰兰。张兰兰的法定代理人:陈红梅。原告:张仁先。原告:王美凤。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锋,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海潮。委托代理人:滕建琼,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半山公馆。负责人:王本习。委托代理人:苏彬,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陈红梅、张彪、张兰兰、张仁先、王美凤与被告刘海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红梅、张彪及陈红梅、张彪、张兰兰、张仁先、王美凤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锋,刘海潮的委托代理人滕建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陈红梅、张彪、张兰兰、张仁先、王美凤诉称:2017年1月20日3时许,刘海潮驾驶自己所有的湘UD7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张高速115公里+628米往西方向时,与高速公路港湾式停车���(紧急停车带)内下车检查车辆(浙F299**临)的受害人张小龙发生碰撞,造成张小龙当场死亡、湘UD71**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认定,被告刘海潮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张小龙不负此事故责任。受害人张小龙在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前,在上海市工作和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其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五原告根据相关标准,含泪计算出各项损失为1288670元。2016年1月29日,刘海潮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三责险,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仍然在被保险期间,依据法律规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替���赔付义务。根据相关规定计算,五原告的各项损失金额共计1288670元(见赔偿计算表)。五原告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三责险最高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五原告61万元(交强险11万元,三责险50万元),超过部分应由刘海潮给付。五原告曾就该赔偿事宜与两被告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五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刘海潮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费1288670元;并判决中华联合保险湘西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最高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610000元,余款由刘海潮给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陈红梅、张彪、张兰兰、张仁先、王美凤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刘海��驾驶证及行驶证。3、保单。4、五原告身份信息及关系证明。5、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6、上海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证、张小龙务工证明。7、交通、住宿、务工凭据。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说明书。刘海潮辩称:1、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2、本人在事故中不存在责任认定的逃逸行为;3、五原告的赔偿请求数额过高,部分不当。刘海潮为支持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3、复核���请受理通知书。4、派出所证明。6、村委会证明。7、照片一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辩称:1、只承担保险合同责任;2、刘海潮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是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三责险的赔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支持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2、商业险条款。经庭审举证及质证,本院对证据综合评定认为,陈红梅、张彪、张兰兰、张仁先、王美凤所举证据1、2、3、4、5、7,刘海潮所举证据1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所举证据1、2��认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陈红梅、张彪、张兰兰、张仁先、王美凤所举证据6,证明受害人张小龙生前在上海市生活居住满一年的证明目的,因缺乏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确认。对陈红梅、张彪、张兰兰、张仁先、王美凤所举证据8,证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未尽到告之义务的证明目的,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对刘海潮所举证据2、3、4、5、6,7,因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对本案无争议事实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1月20日3时许,刘海潮驾驶自己所有的湘UD7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张高速115公里+628米往西方向时,与高速公路港湾式停车带(紧急停车带)内下车检查车辆(浙F299**临)的受害人张小龙发生碰撞,造成张小龙当场死亡、湘UD71**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认定,被告刘海潮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张小龙不负此事故责任。由于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五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湘UD71**号小型汽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万不计免陪的商业险且都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刘海潮向受害人张小龙的亲属已支付丧葬费50000元。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海潮为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张���龙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其亲人有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关于张小龙损失的认定:1、丧葬费,对五原告提出的26944.5元(2016年湖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53889元,53889元÷2=26944.5元),予以支持。2、死亡赔偿金:因五原告在庭审中仅提供了受害人张小龙生前的一个登高作业证和上海一家单位出具的一个工作证明,经法院释明后,未能提供证明受害人张小龙生前在上海市生活居住满一年的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对五原告要求对受害人张小龙按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者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张小龙生前户籍资料登记为农业户口,按事故发生地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20年×11930元/年=238600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受害人张小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被扶养人有三人(张兰兰、张仁先、王美凤),其前三年赔偿总额累计已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在同时抚养三人(张兰兰、张仁先、王美凤)时的三年抚养费计为10630元/年×3=31890元;减去三年后张仁先的抚养费计为:10630元/年×(13-3)÷3=35433元;减去三年后王美凤抚养费计为:10630元/年×(10-3)÷3=24803元,共计92126元。4、精神抚慰金,对五原告提出的50000元,予以支持。5、张小龙的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本院酌定为4000元。以上损失共计411670.5元。对五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的事故认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认为应由刘海潮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湘UD71**号小型汽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陪的商业险且在保险期内。故本次事故对于张小龙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张小龙的家属承担赔偿责任(110000元)。因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德山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海潮为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经庭审查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商业险中关于肇事逃逸的免责条款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具有广泛性,对驾驶人来说应该是常识,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有刘海潮签名的保单和商业保险条款,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其已向投保人刘海潮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义务,因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逃逸现场商业险免陪。故受害人张小龙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刘海潮直接承担。因刘海潮在事故发生后已向五原告支付赔偿款50000元,故还应向五原告支付赔偿款411670.5元-110000元-50000元=251670.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湘UD71**号小型汽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陈红梅、张彪、张兰兰、张仁先、王美凤支付赔偿款110000元;二、刘海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陈红梅、张彪、张兰兰、张仁先、王美凤支付赔偿款251670.5元;三、驳回陈红梅、张彪、张兰兰、张仁先、王美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0元,减半收取82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9220元,由刘海潮承担4220元,陈红梅、张彪、张兰兰、张仁先、王美凤承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