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2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同海、刘新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同海,刘新田,陈金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122号申请执行人:杨同海,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新田,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陈金蝉,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公务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同海与被执行人刘新田、陈金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执23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