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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顾华敏与何敏、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华敏,何敏,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191号原告:顾华敏,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何敏,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张磊,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顾华敏诉被告何敏、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顾华敏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何敏、张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华敏撤回对被告何敏、张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华敏撤回对被告何敏、张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顾华敏承担。审判员 刘 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邢艳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