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川与张朝、张银春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川,张朝,张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林川,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朝,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银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林川申请执行张朝、张银春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张银春在蓬安县相如镇东华街4号有房产,但被执行人张银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银春在蓬安县相如镇东华街4号(东风未来城小区)的房屋(产权证号:2016026**)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执行人张银春管理使用,但不得有转让以及其他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限被执行人张银春在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