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4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德贤、刘明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贤,刘明财,刘德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24刑初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德贤,绰号“叫仔”,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仁化县,捕前住仁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明财,绰号“三鸡”,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仁化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被实际羁押,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监视居住(在家),同年5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德锋,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址:仁化县,捕前住仁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贤、刘明财、刘德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贤、刘明财、刘德锋均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明财以其做保安值夜班之机望风,由另一保安被告人刘德贤伙同刘德锋在仁化县宝能集团的工地,将铝板盗出来放置在公路边草丛中。同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德贤、刘明财、刘德锋及熊某四人一起将草丛中的铝板运至金山油库变电站附近的兴旺废旧金属回收店变卖。经估价,被盗窃的铝板价值人民币2596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德贤、刘明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现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德贤、刘明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德锋辩称:2016年8月4日我没有参与在宝能集团工地盗窃铝板的行为,我只和他们去了草丛边抬铝板去卖,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刘德贤、刘明财在仁化县宝能集团的工地担任保安值夜班时,刘德贤向刘明财提议去盗窃铝板,经协商,刘明财负责望风。20时许,因刘德贤所在的1号岗位不能缺人值班,刘明财便与刘德贤调换岗位,从2号岗位去到1号岗位值班,并打电话叫刘德锋过宝能集团工地帮忙盗窃铝板。刘德锋去到宝能集团工地后,刘德贤、刘德锋便一起走到放置铝板的走廊,分别将铝板抬到后一栋楼的楼下。中途刘明财用对讲机通知了刘德贤一次说:有车来了。刘德贤、刘德锋两人便停下来,后又继续抬铝板。抬了约一、二个小时,刘德贤、刘德锋便到后一栋楼的楼下将盗出的铝板又抬去垃圾堆边的山岭放置。事后,刘德贤告知刘明财已经将铝板盗出来放置在垃圾堆那边的山岭。次日早上,刘德贤和刘德锋就到垃圾堆边将前一天晚上盗出的铝板又抬到对面山岭公路边的草丛放好。2016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德贤、刘明财、刘德锋及熊某四人驾驶摩托车一起去到放铝板的草丛边,因摩托车不好载铝板,刘德贤便和刘明财去找李某,李某开三轮摩托车跟随刘德贤来到放铝板的地方。后由刘德贤、刘德锋、熊某三人将铝板搬上三轮摩托车,几人一起沿原路出,到油库前的公路,刘德锋就先离开,刘德贤、刘明财、熊某与李某将铝板拉到金山油库至变电站的路段,由刘明财与李某两人以550元将盗得的铝板卖给兴旺废旧金属回收店。经核实,被盗的铝单板20块(7.866平方米),经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价值人民币2596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警情信息表,证实2016年8月24日,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粤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其公司放在宝能集团观光塔旁边的仓库里的施工材料(铝板)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事实。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找回被盗七块铝板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在涉案现场找到被盗的七块铝板,公安机关依法返还金粤公司的事实。3、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现场韶关宝能置业有限公司在建楼走廊及楼内的监控录像四段及情况说明、视频截图,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时间段铝板被盗现场的监控视频,并对该视频进行分析,认定2016年8月4日从21时19分04秒至21时38分02秒,视频中可见两名男子共抬出长方形物品(铝板)走出现场15次,共20块。两名男子中其中一名着短袖上衣,戴帽,较瘦,另一男子较胖,穿着疑似保安服。4、指认笔录、视频截图,证实公安机关将监视视频进行截图,并由证人谭某、被告人刘德贤进行指认,经指认,谭某确认截图中穿着保安制服的男子就是刘德贤,被告人刘德贤指认穿白色短袖正在搬运铝板离开现场的男子就是刘德锋。5、来访人员登记表,证实2016年8月4日晚被告人刘明财在1号岗值班的事实。6、调取证据清单、机主资料、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公安机关依法调取2016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5日期间刘德贤、熊某、刘明财、刘德锋使用的电话号码通话记录,以证实以上各人之间在案发时间段有电话联系的事实。7、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德贤、刘德锋、刘明财归案时,经尿液毒品含量检测,三人甲基苯丙胺类呈阳性。8、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德贤、刘明财、刘德锋的基本身份信息,并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7日在刘明财家中将其抓获归案,于2017年1月17日在刘德贤家经营的仁化县丹霞山“如家小歇”宾馆内将其抓获归案,于2017年1月22日在刘德锋家经营的仁化县丹霞山“如意客栈”宾馆内将其抓获归案的情况。9、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无法查实金粤公司被盗的三十块铝板中的另十块铝板是刘德贤所盗。10、谅解书,证实金粤公司管理人员贡某对被告人刘明财表示谅解的事实。(二)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经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刘明财辨认出刘德锋。2、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黄坑镇韶关宝能置业有限公司在建楼进行检查、拍摄、记录,以反映盗窃案发现场的情况。(三)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由仁化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木纹铝单板二十块共7.866平方米,价值人民币2596元。(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粤公司的管理人员贡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23日,宝能公司的负责人通知其金粤公司的木纹铝单板被盗,经其清点,发现被盗30块,其中7块已找回,另23块未找回。后宝能公司的负责人通知其中一名偷铝板的男子(保安刘德贤)过来与其协商,其与刘德贤约好8月24日下午3点刘德贤叫上另两名盗窃的男子一起过来协商赔偿事宜,后刘德贤未依约到场,电话亦打不通,于是其报警。事后,其认为刘明财情节较轻,故其对刘明财表示谅解。(五)证人证言1、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初的一个晚上,刘明财叫其去帮忙搬铝板,并叫刘德贤开摩托车到其家将其载至宝能公司后山附近的草丛,其与刘德锋、刘德贤一起将铝板从草丛中找出并搬上三轮摩托车,后其与刘德贤、刘明财和那个开三轮摩托车的男子一起将铝板拉至废品收购店变卖。凌晨两点多左右,刘德贤通过微信红包分给其50元。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韶关创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仁化县黄坑镇宝能集团区域的监控视频由其管理。2016年8月23日,宝能集团工地的保安向其讲述金粤公司财物被盗的事情,并向其要求观看放置材料现场附近的摄像头,后在8月4日晚的视频中看见了装饰材料被抬出现场的情况,并怀疑其中一人是工地内的保安的事实。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泰和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员,2016年8月22日,其公司的一名保安向其汇报在仁化宝能公司的污水处理站附近草丛里发现几块铝板,其将该情况向物业部主管汇报。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在2016年8月4日21时12分左右,一名不认识的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和刘德贤搬运铝板的情况,后其通知刘德贤来公司洽谈,刘德贤承认偷了十多块铝板的事实。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2日,其与谭某一起前往监控室查看监控视频,发现2016年8月4日晚,公司的一名保安在指路,与另一人在偷装修材料的情况。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2日17时许,其发现宝能公司污水处理池旁边的草丛里有几块铝板,怀疑装修材料被盗,于是将该情况向保安队长汇报的事实。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大约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9时许,刘德贤与一名不认识的男子找其借三轮摩托车拉东西,后其将三轮摩托车沿着丹霞山油库与山水湾饭店之间的旧公路开到一山上,见有另两名男子在场,其调好车头后,其他人就将铝板抬上车,将车厢装满后,其与其中的三名男子将铝板运至废品店变卖,后刘德贤给其一百元的事实。7、证人温某的证言,证实8月初的一个晚上,两个年轻人来到其收购店卖铝合金,经协商,其以3元一斤的价格收购,两人将铝合金卸下称重后,其给了五百多元两人的事实。(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刘德贤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我因没钱用了,就向刘明财提议偷铝板出来卖,当天20时许,我与刘明财换岗,并由刘明财通知刘德锋过来。刘德锋来后,刘明财留在1号岗望风,我与刘德锋两人到放铝板的仓库里,将铝板抬至垃圾堆那边的山岭。第二天上午8时许,我与刘德锋就到垃圾堆将之前盗出的铝板抬到对面山岭的公路草丛放好。到晚上八九时许,我与刘明财、熊某、刘德锋骑摩托车来到草丛边,见摩托车不好载,我便和刘明财骑摩托车找到李某,李某开着三轮摩托车来到现场,我与刘德锋、熊某三人将铝板搬上三轮摩托车,后我与刘明财、熊某、李某将铝板拉到兴旺废旧金属回收店去变卖,得550元,我给了李某100元,拿了50元买东西大家吃,自己拿了100元,剩余的钱给了刘明财,由刘明财分给熊某和刘德锋。2、被告人刘明财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我与刘德贤一起值夜班,刘德贤向我提议偷铝合金。后我与刘德贤换岗,刘德贤叫我打电话通知刘德锋过来。刘德锋来后,我留在1号岗值班望风,刘德贤与刘德锋往4号岗放置铝板的地方走去。到晚上12点,我骑刘德贤的摩托车到了油库,刘德贤告知我已将铝合金搬到附近的草地去了。第二天晚上六七点,我与刘德贤、熊某、刘德锋一起去到放铝合金的草地,因摩托车不好载,刘德贤又叫他同学开来一辆三轮车,大家一起将十几块铝合金抬上三轮车后沿原路出,刘德锋就先行离开,我与刘德贤、熊某、刘德贤的同学一起将铝合金运去废品店卖,得到550元,刘德贤给了一百元他同学,之后就各自回家。后刘德贤给了我100元,我就以微信红包的形式给了熊某50元。3、被告人刘德锋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了2016年8、9月的一天晚上,刘明财打电话叫其帮忙载东西,其过去后,与刘明财、熊某、刘德贤、李某一起来到宝能集团后面的山边,将放置在山路边的铝板运出来卖到废品店。刘德锋否认自己参与盗窃。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贤、刘明财、刘德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刘德锋辨称其没有参与盗窃的意见,经审查,同案人刘德贤、刘明财均对刘德锋参与盗窃铝板的经过作了详细供述,两人的供述能相互吻合,同时,电话记录及监控视频截图,也与言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刘德锋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故其辩解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虽然被告人刘明财作用相比刘德贤较小,但刘德贤、刘明财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德锋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德贤、刘明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德锋归案后直至庭审时仍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单位对被告人刘明财表示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德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明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被监视居住前先行羁押的4个月9天应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刘德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仁潮审判员 梁 娟审判员 肖贵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桉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