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艳娜与梁建立、张永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艳娜,梁建立,张永丽,傅明妤,洛阳佐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350号原告田艳娜,女,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委托代理人郭金波,武阳阳(实习),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建立,男,1956年6月27日生,回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张永丽,女,1974年4月2日生,回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王德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傅明妤,女,200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被告洛阳佐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中州东路东段69号恒大绿洲19幢103号。法定代表人潘博文。本院在审理田艳娜诉被告梁建立、张永丽、傅明妤、洛阳佐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艳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艳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艳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田艳娜承担。审 判 员 余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