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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省(东源)水库移民双转移示范基地管理中心与广东天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东源)水库移民双转移示范基地管理中心,广东天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545号原告:广东省(东源)水库移民双转移示范基地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现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兴,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天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区(东源)水库移民双转移示范基地。法定代表人:陈熙官。原告广东省(东源)水库移民双转移示范基地管理中心与被告广东天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省(东源)水库移民双转移示范基地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省(东源)水库移民双转移示范基地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廖若坚审判员  陈秀霞审判员  朱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江悦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