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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子进、朱振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子进,朱振灏,袁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财保19号申请人:朱子进,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申请人:朱振灏,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申请人:袁俭,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檀圩镇居民。申请人朱子进、朱振灏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俭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和平路与燕山路交汇处荔香城小区x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在价值40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承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子进、朱振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申请人袁俭名下的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和平路与燕山路交汇处荔香城小区x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在价值40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朱子进、朱振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娟人民陪审员  周志丽人民陪审员  黄礼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谭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