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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70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钟飞飞、李凤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飞飞,李凤婷,位清瑞,魏某,吴甲福,临邑浩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70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钟飞飞,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凤婷,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位清瑞,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魏某。法定代理人:钟飞飞,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魏某之母。被执行人:吴甲福,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执行人:临邑浩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03民初7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吴甲福名下所有的鲁N×××××号重型仓栅式大货车一辆。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甲福名下所有的鲁N×××××号重型仓栅式大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成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