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秀林与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财保47号申请人:于秀林,住址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雅力格,经理。申请人于秀林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享有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冻结2440.6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并提供了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秀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享有的债权(价值2440.6万元),期限为三年(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于秀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常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