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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7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徽某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永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283号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甘肃省徽县建新路14号。法定代理人:刘国军,职务任徽县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红,职务任徽县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职务任徽县联社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徽县永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王某已将拖欠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已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邱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