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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吴玉发、高长福敲诈勒索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发,高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71号被执行人吴玉发,男,1967年1月9日生,黑龙江省巴彦县人。被执行人高长福,男,1973年7月9日生,黑龙江省青冈县人。被执行人吴玉发、高长福敲诈勒索罪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玉发、高长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并处罚金各1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玉发、高长福各应缴纳罚金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玉发、高长福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聂伟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