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天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0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天福,男,1968年8月17日生,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459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陈天福进入重庆市九龙坡区某住宅,盗走失主杨某的黑色女士包一个,内有现金1000元。2016年7、8月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陈天福进入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员工宿舍,盗走失主秦某的一部苹果手机,销赃获款700元。2017年4月1日,陈天福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天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累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天福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陈天福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天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陈天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退赔失主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