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邹丽征收社会抚养费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温佐明,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81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栋。法定代表人阳武,局长。被执行人温佐明,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浏阳市。被执行人邹丽,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浏阳市。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6]X7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6]X7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温佐明与邹丽于2012年7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初婚。2011年1月1日生育第一个子女,系女孩,2013年3月13日生育第二个子女,系女孩,2015年11月18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系男孩。其生育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性质。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对温佐明征收社会抚养费46372元,对邹丽征收社会抚养费46372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92744元(已履行3000)的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温佐明、邹丽送达了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浏阳市征决[2016]X7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贤良审判员 魏晓玲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