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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源与被执行人宋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源,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601号申请执行人孙源,女。被执行人宋超,男。申请执行人孙源与被执行人宋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源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我院从被执行人宋超名下银行账户扣划回1710.16元,剩余案款19430元宋超亦缴纳,以上案款已由申请人打收条领取,并确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莲民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