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柳国论与莫色伟且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国论,莫色伟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85号申请执行人:柳国论,男。被执行人:莫色伟且,男。本院在执行柳国论与莫色伟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川3434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我��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莫色伟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色伟且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开设有账号内有余额人民币13969.72元足够支付本案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莫色伟且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开设的账号内的人民币10075元(其中10000元为标的,50元为执行费,25元为诉讼费)至越西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开户行:农行越西县支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英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