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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1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王某某、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王某某,白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829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4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被告:白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3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王某某、白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计11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琴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琴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