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2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连华宗、江建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华宗,江建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2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华宗,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江建杉,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华宗与被执行人江建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建杉发出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其未能自动履行。2016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建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另案扣划被执行人江建杉银行存款33850元,并于2017年5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连华宗发放分配款4356元。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连华宗于2017年5月26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旭辉执行员 林福泉执行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施宣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