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平与深圳欧概念服装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深圳欧概念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131号原告罗平,男,汉族,生于1992年9月10日,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深圳欧概念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腾工业区吉祥南路10-1号创兆科技园A栋201。法定代表人罗先辉。原告罗平诉被告深圳欧概念服装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以“其他方式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平撤回对被告深圳欧概念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扬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