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段巧玲与步保珠、张东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巧玲,步保珠,张东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223号原告:段巧玲,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步保珠,男,194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张东坡,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巧玲诉被告步保珠、张东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段巧玲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段巧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巧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段巧玲负担。审判员 张 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要忻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