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陕西家兴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陕西家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假日国际公寓*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习悦兆,任公司董事长。程某某与陕西家兴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7)陕0324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14日生效。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陕西家兴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和违约金21200元,并负担诉讼费200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家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11日经与其法定代表人习悦兆谈话,其同意以其个人名下的被银行止付的存款偿还债务,本院及时予以扣划。2017年5月26日申请人程某某将扣划的21620元(含执行费220元)予以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4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