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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763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聚能投资有限公司、马立贵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0076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雁南。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聚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20号。法定代表人马立贵。被执行人马立贵,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聚能投资有限公司、马立贵典当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804124元。经查,本案主要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张家港市。本院认为,为统筹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便与财产统一处理和均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宏康执行员  水天庆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邵康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