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冠群与被告杨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冠群,杨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271号原告:张冠群,汉族。被告:杨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冠群与被告杨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冠群因与杨伟东达成还款协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冠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冠群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邹 微审判员 李丽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翊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