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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冠群与被告杨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冠群,杨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271号原告:张冠群,汉族。被告:杨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冠群与被告杨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冠群因与杨伟东达成还款协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冠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冠群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邹 微审判员  李丽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翊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