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1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德强与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吴付仓、孙利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孙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德强,又名韩小强,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满村镇毛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8412036518。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林,任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0662084-2。住所地:长垣县桂陵大道6号。被执行人孙利民,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满村镇前墙村2组566号。身份证号:410728198003076535。本院在执行韩德强与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吴付仓、孙利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孙利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