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魏志江与卢兴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江,卢兴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720号原告:魏志江,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4********,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扎音河乡录兴村*组。委托代理人:任丽清(原告妻子),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6********,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扎音河乡录兴村*组*号。被告:卢兴武,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311811987********,汉族,北安市人,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杨家乡和平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李东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树辉,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志江诉被告卢兴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8月26日,被告卢兴武驾驶悬挂牌号为冀BS75**的超载车沿海伦市海北镇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北镇北二路针织厂路口时,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该路口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头部受伤。原告要求二被告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3371.34元,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付原告魏志江67,215.00元,此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被告卢兴武赔付原告魏志江55,000.00元,此款于当庭给付。二、原告魏志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769.23元,减半收取计1689.62元,由原告魏志江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